更新时间:2022.01.20
仓储合同不是专属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有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及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四)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应存货人的要求而出具的一种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书。 仓单既是存货人已经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又是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依据。仓单代表着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所有权关系,仓单持有人正是基于此所有权而得为仓储物返还请求权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要求的义务是: 1、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物品性质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2、验收和通知义务; 3、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的义务; 4、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仓储合同的特点为: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进行仓储管理保管的法律原则是: 1、仓储合同以储藏、保存、养护为标的,不以转移标的物的权属为标的; 2、仓储应当严格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条件进行; 3、仓储管理的其他保管原则。
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
仓储合同有以下的5个特点:1、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2、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从成立时生效;4、仓储合同的对象只是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5、仓储合同时双
有下列原则: 1、面向通道进行保管。为使物品出入库方便,容易在仓库内移动,基本条件是将物品面向通道保管。 2、尽可能地向高处码放,提高保管效率。 3、根据出库频率选定位置。 4、同一品种在同一地方保管。 5、根据物品重量安排保管的位置。 6
仓储管理保管原则是: 1、仓储合同以储藏、保存、养护为标的,不以转移标的物的权属为标的; 2、仓储应当严格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条件进行; 3、仓储管理的其他保管原则。
仓储管理的保管原则主要包括: 1、便利原则,即一般面向通道进行保管; 2、妥善保管的原则; 3、分类原则,即同一品种在同一地方保管; 4、特殊保管原则,即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进行特殊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