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有效,在校生已经具备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如果双方在协商一致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在校生去用人单位工作也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在未取得毕业证书之前不属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是没有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有效,在校生已经具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如果双方在协商一致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在校生去用人单位工作也可以不签订
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该规定的适用是有前提的,即以勤工俭学为目的。这里的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校生不视为就业的情形仅限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如果其并非利用业余时间也不以勤工助学为目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
未毕业大学生非实习或者非勤工助学,签劳动合同有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有效,在校生已经具备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如果双方在协商一致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