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07
丢失枪支不报罪立案标准: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买卖、制造枪支弹药罪的立案标准是这样的: 1、行为人非法制造、买卖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爆炸装置的; 3、非法制造、买卖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等。
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立案标准: 1、非法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2、非法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4、非法持
符合下列标准丢失枪支不报罪应当立案: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如人民警察、缉私人员等,枪支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或者被盗、被抢、被骗,不及时报告,致使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私藏枪支弹药立案标准如下: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 2、非法持有、隐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明确了该罪的追诉条件,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
窝藏枪支弹药罪的立案标准是: 1、非法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2、非法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4、非法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
没有贩卖制造枪支弹药罪,只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该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非法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3
盗窃枪支弹药罪的立案标准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枪支弹药的行为的,就应予以立案追诉;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