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7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可以向上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当地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同时也可以通过信访渠道投诉亦或是通过人大投诉,又或者向投诉的劳动局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实在不行也可以以该劳动局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法院受理的情况如下: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案件仲裁阶段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 劳动案件法院诉讼阶段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有: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的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负责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会组成仲裁庭,在立案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处理好劳动争议;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各当事人,但是延长的审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被告不能成立,只能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重庆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咨询电话是12333。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
劳动仲裁部门归劳动局管,劳动局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主要职责是; 1、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理用人单位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处理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