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一)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其他部分仍有效。 (二)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应当返还同事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 1、条件不同。 2、引起的原因不同。 3、有权主张的人不同。 4、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
区别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方式: 1、无效合同是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2、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同或部分条款的合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诉请
可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成立条件: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1、可撤销和可变更合同在一年内可撤销和更改,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指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直接进行变更的一种判决形式。变更判决的实质是人民法院用它的判断代替了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司法突破了自身的职能而进入了行政领域,所以,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这种判决形式审慎地限制在行政处罚的显失公正之内。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主要包括显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的合同等,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
可变更撤销合同如下: (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的合同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 (2)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 (3)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 (4)法定其他可撤销合同等。 可变更合同的
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
1、合同性质不同。可撤销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
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下列合同: 1、民事行为的重大误解; 2、明显不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不是适用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一般当事人是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有重大误解的,是九十日内;如果有胁迫行为的,是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