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8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的,相应的惩罚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需要以下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金融机构违反委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 2、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
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主体是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主观方面表现为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特征有:犯罪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金融机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立案条件有: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应这样定罪处理: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应对单位判处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需要以下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定罪标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构成既遂的判刑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到三十万元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三到十年有期,并处五到五十万元的罚金。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需要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二)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三)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制度; (四)客观上必须为违背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