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法定监护人在一定条件下是能指定的。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可以事先指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事先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但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般不能选择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监护人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
监护人可以指定。指定监护人,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的指定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有资格作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的,只限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监护人不可以强行指定。根据法律规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和被指定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在我国社区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是可以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
监护人不是必须由法院指定。根据相关法律固定,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有自己为自己指定监护人的权利。已经成年的人,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就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关系,事先进行协商,并据此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指定多人,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监护人可以指定多人,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可以自己为自己指定监护人。已经成年的人,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就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关系,事先进行协商,并据此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在法律上监护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监护人,一种是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是在法定监护人之中指定一个,由人民法院来指定,被指定的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监护权职责。
法院指定监护人有效,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