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9
政府采购程序: 1、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进行预算审核; 2、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批复采购计划,转采购办; 3、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制度审批汇总采购计划,一般货物采购交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特殊物品采购可委托单位自行采购; 4、政府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在法定有效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变更协议需要满足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人;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变更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等法定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采购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得采购合同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其终止方法具体有以下几种: (1)采购合同清偿。 (2)合同解除。 (3)合同的抵消。 (4)采购合同的提存。 (5)采购合同的债务免除。 (
采购合同终止定金依照下列方法处理: 1、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 2、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应对其履行部分免责,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可以不用返还。 《
采购合同终止的方法: 1、采购合同清偿。 2、合同解除。 3、合同的抵消。 4、采购合同的提存。 5、采购合同的债务免除。 6、采购合同的债权债务混同。
采购合同终止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终止采购合同的方法有: 1、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即合同清偿; 2、采购合同的提存; 3、采购合同债务免除; 4、采购合同各方当事人发生混同,导致权利义务归于一人的; 5、采购合同的终止的其他方法。
采购合同终止定金退款的方式: 1、双方当事人就采购合同终止时定金可以退还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2、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定金则可以退款; 3、协商不一致的,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给付定金的一方
物资采购合同一般因为具有《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一,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
采购合同的终止方法分别有债务相互抵销;债务已经履行;债权人免除债务;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政府采购合同如果经对方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转包。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依法转让或转包的,政府采购合同由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