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建设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
我国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规定有: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法律规定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等的保修期为5年;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项目的保修期是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从上述规定来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国家对于防腐蚀工程质保期没有硬性的规定,一般根据使用的材料和配套方案来确定。一般需要双方在“合同”或“技术协议”中明确一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质时间依据合同内签订的时间而定。
工程质保金规定是: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工程质保金规定是: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如下: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建设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来计算。建设工程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