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2
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劳动争议的时候,要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听取双方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进行调解,帮助其达成协议。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经过下列调解的程序: 1、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准备资料,通知当事人调解等; 2、由调解员或者其他人员组织调解,调解的双方各自发表意见; 3、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调解失败的,告诉双方起诉解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时候,双方无法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就会请劳动仲裁部门等机构的人员进行调解,双方经过调解达成一致的意见后,就会得到调解书。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职工进行人事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做好人事争议的预防工作;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人事争议;协助仲裁委员会对本单位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开展调查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责具体如下: 1、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等等。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是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指定;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其他。
回避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遇有法定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依法退出对该案处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解决。根据有关规定,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回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