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共同侵权责任一般由共同侵权人连带承担,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何一行为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商标侵权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可能有刑事责任。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
如果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符合具有违法性、有损害事实发生、有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条件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担责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组织活动者所组织的活动若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且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在活动中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且组织者没有尽到义务,则组织活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组织群众性的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组织活动者承担侵权的责任。但是如果组织者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可以减轻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要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不等于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连带责任人
侵害名誉权和荣誉权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此责任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恶意终止谈判,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里的恶意,特别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恶意必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
恶意终止谈判,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范围有: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对于恶意抢注知名商品的商标行为,当事人是可以提出异议的,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收集材料证明品牌的影响力,并且证明与注册人存在利益关系,这样在商标为注册之前就可以有很大的利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