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8
征地拆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管辖征地拆迁纠纷的法院是:一般应由征地拆迁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由当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征地拆迁费,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征地拆迁分为颁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协商、进行裁决、实施拆迁五个阶段。
在面临拆迁程序违法并即败诉的情况时只能选择与拆迁人进行协商并承担诉讼费,尽量的通过调解来减少利益的赔偿. 目前,我国司法强拆之前要通知被拆迁人,而且在达不成协议时应当先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以后,政府相关部门还要进行相关申请,提交相关证据材
房屋有纠纷不影响拆迁进行,该纠纷当事人自行处理。 一般法律纠纷不影响拆迁的进行。 遇到拆迁纠纷首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没有效果,可通过行政或司法两种途径解决。一般说来,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由于城市建设规划不是具体
征收方威胁不搬迁就要强拆的,要看拆迁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强制拆迁的,如果符合的,被拆迁人要做好准备,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
具体多少时间没有规定,但是从公示到拆迁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直接利益,补偿又是拆迁的关键,二者都是容易引起矛盾和摩擦的激发点。在保护被拆迁者利益上,必须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征地要在审批后才能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是主要途径,因为货币补偿很容易操作,而且一次性,不会导致过渡期延长、拆迁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区位等方面的限制,也是为了避免双方
遇到拆迁纠纷首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没有效果,可通过行政或司法两种途径解决。 一般说来,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第一、由于城市建设规划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所以对政府的城市建设规划不服,只能通过参加听证、信访
申请人遇到拆迁行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针对不同的事由,被拆迁人作为原告的,可以采取起诉手段,运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拆迁人作为原告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或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