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1)安全保障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求教获知权; (7)依法结社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等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处理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律规定,若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的权益若有被侵犯的情形,可以适用的解决途径包括有: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国务院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分工如下:1、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都让国家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两方面的,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是,针对不同的主体,消费者可以追究的责任不同。例如对于商品的销售者,那么就只有违约责任。要是生产者的话,则可以多半追究的是侵权责任。
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消费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等方式维权。另外,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的,消费者要注意保留证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协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 2、消费者协会调解:前提是
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的方法是: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协商不成的,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 3、调解不成的,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仲裁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部门将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等。
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商家侵犯的,可以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