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措施如下: 1、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以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2、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理论分以下三种: 1、混淆理论,无论是对普通商标的保护,还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权保护的基本理论都是基于避免混淆理论,以消费者是否产生混淆作为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商标的的判断标准,是现代制度中保护驰名商标最常见的理论依据;
驰名商标的申请时间没有限制。但有申请标准。具体如下: 1、驰名商标应当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2、驰名商标应当为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的商标; 3、该商标的使用的持续时间达到一定标准; 4、其他标准。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于与该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权的取得条件有: (1)商标标识的设计必须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构成;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3)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4)不属于商标法所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权的终止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因为注册商标的法定有效期限届满但又没有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被注销,商标权因此终止; 2、由于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商标,导致终止的;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
成为商标代理人的条件如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通过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或考核; 3、未受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4、未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商标代理人资格的; 5、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
1、可记性原则: (1)精短,名称越精短越容易记住。 (2)上口,即有较强的语感。 (3)新颖,即具有独特性、创造性。 2、意义性原则:是指商标本身具有含义,而这种含义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传递商品的某些信息。 3、联想性原则:赋予商标以其所代表
商标起名的规则有: 1、商标名称应当具有合法性、新颖性、独创性; 2、商标名称不得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等相同或相近的标志; 3、商标起名的其他规则。
著名商标的好处如下: 1、企业商标在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后,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将被视为知名商品; 2、企业商标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之日起,其商标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可以在核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的业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同时,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
注册商标的限制有以下几点: 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商标不得注册;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不予通过; 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
申请注册商标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的商标必须为具有显著性、竞争性、价值性的标志; (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所有人或其他依法可以进行注册的人; (三)商标申请应当提交注册申请书、商品样本、说明书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