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9
第三人不能要求撤销合同。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而死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不享有该合同的撤销权。
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撤销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
撤销权之诉善意第三人注意事项: 1、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 2、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 3、撤销的内容原则上须及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的情形有:非讼案件、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等。
第三人撤销之诉六个月是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民事权利的,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该民事权利消灭。
撤销权之诉善意第三人注意事项: 1、撤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无权代理人进行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同样有法律效力。另外,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应以具体情况而定。 2、撤销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善意第
第三人不可以进行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之诉,第三人符合原告资格的除外。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的情形下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是: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且存在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等情形。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提出的条件如下: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在民法体系中,常见的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包括: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如显失公平合同中受损害一方的合同撤销权;又如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撤销权等等,一般不出现第三人撤销权之说。但是诉讼法上规定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当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受到原裁判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