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1
担保物权是限制物权的一类。担保物权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特定的标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使用为目的,而是以其交换价值为重点,以保证债权的履行。因此,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
担保代偿是指担保人在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代为偿还的行为。担保人在承担了债务担保责任之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如果有反担保,担保人对反担保的抵押物享有处置权。
互助担保是存款保险机构同业约定或建立共同基金,以便同业发生困难时相互救助的风险互保措施。若某个担保业务出现坏账,该基金可部分承担风险。互助担保与普通担保公司的区别关键在于互助担保更强调互助、联合的会员制。
行为担保是债权人为保证债务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和权利上建立的一种权利行为。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承包加工等经济活动中,需要以担保的形式保证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立担保。 担保方式包括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债权一般是指,由于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担保通常是指,债务人一定要用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而特别担保是相对一般担保来说的,它并不是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担保,担保债权而是用债务人、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特定的人一般财产作为
担保指的是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具体而言,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民法典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
企业破产法对担保债权的概念作出了规定。担保债权一般是指,由于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担保通常是指,债务人一定要用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而特别担保是相对一般担保来说的,它并不是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担保,担保债权而是用债务人、
担保合同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或者是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保障债务履行的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第三人以一定的方式来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这里的第三人也就是担保人。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存在是
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担保法》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因此我国《担保法》中的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
共同担保是指即有人保也有物保的担保方式。如果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则先物保再人保,如果物保也是第三人提供的,则物和人没有先后顺序。共同担保的担保人在追偿时只能找主债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