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案件退侦后存在不起诉的可能。对证据不足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新罪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对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对
非法拘禁罪的退侦要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并且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如果二次补充侦查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经侦拘留一般为7日,最长不超过37日。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
人民检察院退捕侦查的相关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该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两次为限,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所递交的案件已经第二次被人民检察院退回了的话,公安机关就必须要确保第二次补充侦查不发生任何的问题才行
以下为检察院退侦的程序: 1、首先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 2、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退侦的程序: 1、首先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 2、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退回补充侦查之后是否起诉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1、如果人民检察院已经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证据方面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如果人民检察院已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而且没有再次补充侦查必要的
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逮捕后侦查的时间最长为三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以下情况下可进行补充侦查: 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
退回补充侦查公安一定要送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退侦后如果没有新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再退回侦查一次,或者自行侦查。因为补充侦查是以两次为限,如果经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