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4
债权转让后,发生债权纠纷的,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债权人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已废止)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解释虽然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来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则优先由约定的法院来管辖。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管辖的规定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提起撤销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注意,债权人的撤销权与其他撤销权一样,应当有除斥期。债权人应当在权利行使期间行使,否则债权人的撤销权将在期限届满后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管辖是: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当事
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约定仲裁的,管理人拒绝确认债权登记的,债权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债权确认,受理破产的法院无管辖权。在实践中,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破产债权确认债权数量多、标的物少、纠纷简单,所有案件都由中级法院审理,二审由高
债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1.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相关法律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
债权转让协议的结果只是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但不能改变案件管辖。 基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产生的管辖亦不会因债权转让而改变。新的债权人即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时,只能依据原债务关系产生的管辖解决争议。
不动产债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不动产债权纠纷案件,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只能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