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表见代理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2、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即其对代理人无代理权的事实并不知悉;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相对人在对行为人的
表见代理在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在于表见代理的合同是有效的,及于被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理待定的合同在享有追认权的人追认之后,才是有效的。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表见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的合同。
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就成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人在广义上也是无权代理人,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任利益和交易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使相对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有: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须行为人无代理权、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须相对人为善
代理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委托人应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有关报批手续,并应及时向受托人详细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有关情况。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参加对外谈判,但不得自行对外询价或进行商务谈判,不得自行就合同
表见代理产生的后果有,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要按照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履行。并且如果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要赔偿被代理人所受到的损失。
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合法。无因管理虽然没有合法的依据,但该行为阻却违法性。 2、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一个最重要法律后果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因管理受益人的事务而遭受财产或人身损失,受益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