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3
行政复议是关于行政行为的一种救济方式,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政府会和被补偿人之间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书,对征地协议发生争议时,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可以行政复议的。
强拆并未完全被废止,明令禁止的是未经法定程序的行政强拆,只要是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司法强拆是法律允许的,行政强拆除了拆除违法建筑之外,一般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可能是违法的。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但政府不征收拆迁的,当事人可以与征收部门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
拆迁协议弄丢了,可以带上当事人的派出所户籍证明,身份证,拆迁补偿协议上所列的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明性的文件资料,到当地拆迁办,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借用复印一份或者委托律师启动调查程序。
政府要强行拆迁,老百姓可以收集相关违法拆迁的证据向公安报警,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收集拆迁程序操作中的违法点向政府施加压力,依法提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补偿协议不合理的,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1、如果签订协议后并领取了补偿款,房屋还没有被拆或者已经被拆除。这种情况双方自愿就征收补偿达成协议,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政府存在欺诈或逼迫的行为,也很难拿出证据予以证明; 2、如果房子还没有被拆迁且
协议应当在满足法定要件的情况下,注意一下几点: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
双方或多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后,需要订立书面凭据的,并没有统一的格式要求,但是一般需要写协商各方的个人信息,协商达成的约定事项及履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违约责任,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拆迁房屋分割协议书应当写明的内容有: 1、写明各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对价补偿金及支付内容方式。 3、征收补偿款归属内容。 4、协议各方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条款。 7、补充协议。 8、协议生效的条件。
政府拆迁没有执照的商铺只补偿装修损失和在拆迁过程中停业的过渡补偿;及时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获得相应补偿;租用商铺没有营业执照的,可以提供租赁合同和门市房的产权证明,并提供市场管理单位、当地的居委会和管委会的证明获得相应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