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7
劳动仲裁不一定要先进行调解,只是在劳动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在我国,劳动争议必须要经过劳动争议处理机关的仲裁,对于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 1、劳动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劳动仲裁调解书在送达之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的; 3、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劳动仲裁调解书一式三份。调解协议应当是三份,劳动仲裁部门一份,双方各一份。但是劳动调解协议不等于劳动仲裁调解书。如果劳动部门调解后,双方签了个合同,而未要求劳动仲裁部门形成调解书,那么,这个调解协议是不能据之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
(1)生效的时间不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劳动关系的仲裁书是有执行时效的,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的十五日,应当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达成调解协议;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原则如下: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 2.自愿原则。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
区别在于: 1、仲裁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仲裁委员会根据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裁决书是由仲裁委员会直接通过仲裁方式下达的法律文书。 2、仲裁调解书出现在调解程序中;仲裁裁决书出现在裁决下达后。 3、仲裁调解书以双方自愿达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如下: 1、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2、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3、仲裁管辖体现了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原则; 4、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5、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6、减轻劳动者的举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员工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双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双方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双方因工作时间、休息休
当事人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调解和仲裁的,经签收的调解书或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