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限制是: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不同点是行使权利的人不一样,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有法定情形的,有权利可以中止履行。先
同时履行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限制是: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1.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
顺序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不在于履行顺序有不同,主要在于顺序履行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对方又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
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后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形成权,是没有时效的,抗辩权没有时效的原因如下: 一、形成权的权利主体具有多重性,与诉讼时效的适用主体存在区别; 二、形成权的适用期间呈现多样性,与诉讼时效期间存在区别; 三、形成权的行使可法定可约定,而诉讼时效的适用则严格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具体如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拒绝的方式包括口头拒绝、书面拒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的特定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
顺序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具有包含关系。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已届履行的,如果对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自己可以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民法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