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3
债权人代位权其行使要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只有先有债权的产生才会有代位权的产生;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 (1)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 (2)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法院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限制性。 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补充性。 4、代位权诉讼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必须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本人。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建立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享有第三人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权利;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有下列条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合法存在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与之有关的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
债权人代位权其行使要件是: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受到影响; 4、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成立代位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视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