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3
1、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已届满或结算条件已成就的,未结算工程款可以说是到期债权; 2、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还未届满或结算条件还未成就的,未结算工程款只是未到期债权; 3、合同没有约定的结算时间或结算条件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未结算工程款
如果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已经过期,或者已经满足结算的条件,没有结算的工程款可以称为是到期债权。如果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没有到期,或者结算的条件没有达到的,只有在本案中,工程款尚未结清,合同中没有约定结算时间和结算条件,不可以作为到期债权。根据《
因为债权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
法律法规不可以作为证据。法律法规不是证据,属于法律依据。法院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是证明事实和诉求的,而法律是支持诉求的依据。与事实和请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在法律文书或审判活动中表达出来,以表明自己说的话和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债权债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
担保债权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可以请求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其债权设定担保;而担保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具体的担保范围和方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担保方式如下: 1、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
债权担保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
债权担保的表现方式有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提供质押物作为担保;以及通过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方式来担保,例如交付定金、留置等方式。同时还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一、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
债权担保的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债权担保的五种担保方式,具体有以下区别: (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
担保债权的具体方式包括: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提供质押物作为担保;以及以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方式来担保,例如交付定金、留置等方式。同时债权的担保方式还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以及二者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