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还款顺序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根据借贷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一般应先偿还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再还利息,最后还本金。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顺序为条、款、项。 条款顺序区分可以从组成和适用上加以区分。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还款顺序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根据借贷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一般应先偿还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再还利息,最后还本金。
民间借贷的还款顺序:先还提供了担保的借款债权,再还普通的借款债权,而同一顺序的债权中则按照时间的前后进行偿还;而有本金和利息额度,则先还利息,再还本金。
如果是在民间借款的话,那么本金以及利息的偿还顺序是可以进行约定的。借款人除偿还借款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借款的顺序抵充。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
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借贷还款顺序是:先还提供了担保的借款债权,再还普通的借款债权,而同一顺序的债权中则按照时间的前后进行偿还;而有本金和利息额度,则先还利息,再还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