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一般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耽误起诉期限;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或者上述主体被行政机关、其他人控制等。
1、行政合同具有显著的行政法律属性; 2、以行政诉讼程序弥补行政合同双方实体权利的不对等; 3、有效防止行政主体权利寻租,滥用行政优益权;等等。
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并且要符合当下的法律政策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并且合理,符合当下的法律政策规定。
行政诉讼中诉的种类有确认之诉,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变更之诉,即变更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重新责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给付之诉,即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要履行给付义务。
要求履行借款合同的纠纷的诉讼规定有,当事人需准备好证据材料和起诉状、起诉状副本;起诉的原告须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要有具体的被告;并且需要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
行政诉讼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因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而起诉的,诉讼时效是十五日;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
合同的有效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数量及质量; 3、价款或者报酬;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解决纠纷的途径。
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是: (l)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
行政诉讼新法旧法的适用:当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时,除旧法具有溯及力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新法,即对新法生效后发生的事件适用新法,对新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适用旧法。但当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时除外。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 3、只能为一方当事人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包括: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内容: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