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属于抗辩权的有: (1)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2)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3)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
债权诉讼时效抗辩权一般是从法院立案之日起到一审法院审结时止。特殊情形是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在二审法院审结结束前提出。
不可抗力合同迟延履行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为减少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失,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
不安抗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权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 (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法律对债权转让抗辩权的规定如下: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不能超过延诉抗辩,暂时抗辩和永久抗辩的范围。
票据抗辩权行使条件: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一、不履行债务的。 二、债务完全不符合约定,实际构成不履行的。 三、履行的债务部分符合约定,构成部分不履行的。 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作以下处理: 1、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 2、由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规定的己方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
确定丧失合同履行能力: 1、财产明显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财产转移、资金逃避债务; 2、失去商业信誉; 3、债务人在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丧失劳动能力; 4、在支付特定物品的债务中,特定物品丧失。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注意固定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