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5
涉外仲裁的原则: (一)协议原则。 所谓协议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案发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行使仲裁权。 (二)独立裁决原则
涉外仲裁裁决效力,是指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律生效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和海事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裁决,不须经其他机关的批准或认可就发生法律效力。
1、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 2、仲裁规则的选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 3、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涉外仲裁指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因含有涉外因素,而不同国家之间对
若裁决中的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该涉外仲裁裁决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从而达到撤销该裁决的目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
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有执行权,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下设在中国国际商会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委员会。这两个机构是民间性质的组织。由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只有裁决权,而没有执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经济纠纷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条款裁决书,未经法定程序被法院撤销的,不管过了多长时间,都不会失效。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依仲裁裁
(1)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涉外仲裁裁决管辖的相关规定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若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关于仲裁协议准据法 仲裁协议也是一种合同,无须特别规定而准用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可行的,事实上,确有很多国家的仲裁立法像中国1994年仲裁法一样,没有单独规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但鉴于中国基层法院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及该部仲裁法生效后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裁决。故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外商与贵公司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主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因此外商与贵公司约定的由某外国的某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有效。
是由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共同裁定的。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