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一)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二)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三)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
一般情况下,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是不返还给男方的,但是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当地习俗支付的彩礼,如果发现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退还彩礼;如果是已经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但是双方当事人并没有住在一起,也可以退还彩礼;如果在婚前付了彩礼但是给付款人造成困
(一)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二)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三)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返还三金一般是指返还彩礼,在女方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有以下情形的,法院会支持男方的请求: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经审理没有以上情形的,法院会认定女方不
(一)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二)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三)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
(一)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二)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三)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
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
属于以下情形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两项情形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