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2
对于人担保和物担保,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其约定的优先;没有约定的,如果是债务人提供的物担保,则物担保优先,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物担保,则由债权人任意选择。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为:保障债权实现,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责的,为一般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合同生效后,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取消担保的,但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外:一是经过债权人同意,二是担保期限届满,债务人在担保期间内未主张担保权利,三是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在此之前未主张债权。
担保人一般不能取消担保,但有证据证明主合同无效,或债权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合同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担保,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反其真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
担保人去世后,如果是以人为担保的,担保无效,如果担保人是以物为担保的,则担保还有效。而在担保有效的情形下,担保人的继承人可以在担保范围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来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不知情担保无效。有效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是真实的;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如果担保合同的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终止,担保人就必须承担担保责任。在连带担保中,债权人
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利益,保护其未来追偿权的有效措施。这是它最直接的作用。 反担保有助于建立本担保关系。谨慎的第三方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特别是担保人与债务没有密切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担保责任后能否实现追偿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双方对担保责任没有约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未约定担保份额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担保人有义务担保全部债权的实现。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
担保责任有效期为六个月,隔了4年如无约定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同一债
一般担保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担保未约定那个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开始计算。
担保人被债务人和债权人骗取担保的,可以收集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的证据,包括人证、物证、视听证据等。 如果保证人主张免除保证责任,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或者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欺诈保证人仍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