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2
撤销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适用的情形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违反法定程序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法院判决撤销后,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先行拘留的适用情形有: 1、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2、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
治安拘留不执行的情形如下: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适用治安拘留:行为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但违法行为较重的。
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有: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是,对于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的是,对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根据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针对某些犯罪还可以独立适
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有以下情形: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实施了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 2、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一般包括: 1、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属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下列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未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 (二)暂予监外执行可能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三)自伤自残的罪犯; (四)罪犯严重,民愤很大的罪犯。 在我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法定情形为: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当事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当事人七十周岁以上的以及当事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