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8
1、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民法的总则和通则的范围和内容都有区别: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不仅涵盖了民法通则的部分内容,而且还规定了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原属于民法通则的大量其他要件。2、内容不同,在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蓬勃发展的《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基本原则的内容的理解: 一、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 三、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
两者的区别如下: 1.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的,里面多为规定一些民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譬如诚实信用原则、风俗良俗原则、诉讼时效和契约自由等等能够贯穿整部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适性;分则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作出明确的规定,具有特殊性。 2.《民法
民法总则监护裁决的原则有:支持原则: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而言,能较好地照顾子女,促其身心健康发展。继续性原则: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决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来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区别: 1、两者的法条的数量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
民法典第1057条是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
合同的情势变更是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决定了民法的根本原则是平等原则。
民法总则留置权指的是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