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2
发回重审的原因可以和被告上诉的原因不一样,这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赋予第二审法院的权力,发回重审的裁定属于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能作出发言或其上级法院申诉。
驳回起诉裁定不需要开庭审理。当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中院驳回再审的方法:1.仔细研究下案卷,寻找其他的再审事由,还可以申请再审。2.可以向作出法院申诉,争取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3.可以向检察院申诉,争取检察院抗诉。
对不符合中止审理条件的申请,法院应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
查看下驳回的原因,如驳回原因合法合理,就放弃申请对驳回原因不同意的话,则可以上诉。
不只是驳回上诉这一种内容。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维持原判,就是这个内容。 (2)如果原判错误,裁定书内容就是撤销原判、变更判决、重新审理等内容。 《民诉法》规定二审各种情形下的裁定: 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裁定书与民事判决书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 1、解决的问题的性质不同。民事裁定书解决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民事判决书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实体的问题。 2、内容和格式不同。民事裁定书的内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的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2、适用法律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是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实体法;3、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驳回
裁定驳回起诉可以上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对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就该裁定上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对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