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3
监视居住两到三个月的时间就会移送人民检察院。一般的刑事案件批捕以后的三个月之内,才会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的移送并不是几天之内就能完成的,原则上公安机关不超过三个月就并不违法。因为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只要已经批捕就必须要在短时间之内完成案
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指定监视居住的检察工作中的人员包括,执行机关、被执行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和会见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应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视居住的期限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措施。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公安机关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通常情况下是公安机关,但如果是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则就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
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人身自由在依法宣判前免受长期羁押;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的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六个月。
指定监视居住检察工作的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 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是第74条和第75条,主要规定了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一是符合采取监视居住的条件;二是被采取监视居住人没有固定的住处,或者其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其住处执行有妨碍侦查的可能,则经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