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强制执行一般可以执行法人,但不能执行股东。只有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可以执行股东,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股东已经足额出资,且没有抽逃出资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将股东追加为强制执行人的;因为股东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已经出资完毕后就不需要再承担连带责任了。 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情况的,则在公司被强制执行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
隐名股东能主张股东权利。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订立协议,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隐名股东能享有获取资产收益的权利。但如果隐名股东要转为显名股东的,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隐名股东只能通过显名股
这个就是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了,强制执行中,隐名股东一般不能以其为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为由,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隐名股东因此受损的,可以按照股权代持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约定,要求显名股东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或损
隐名股东退股的,显名股东仍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是有股东权利的。
隐性股东,就是指投资人实际出资获取了公司的股份,但其名字并没有登记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 对于隐性股东是否依法享有正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其与显形的一方,也就是其股权代表人,是否有书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面几个标准的,就可以认定为隐名股东: 第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订有协议,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份协议既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明名股东的依据,也是一份有力证据,证明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