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4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解散公司的职权。公司解散的请求发起人为股东,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解散公司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申请解散的股东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3、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严重影响; 4、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其他途径不能救济。
公司一经解散,便不能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只能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下列五种: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解散公司的原因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通知公告债权人。
公司解散的事由有: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
一人公司解散公司的钱首先应当用于偿还各种债务,若是还有剩余的,由公司股东享有。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1、公司解散事由:公司自行解散、强制解散、司法解散、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公司破产。 2、清算办法: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一般来说,清算有两种形式,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按照破产清算的程序来进行,非破产清算由股东成立清算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
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可以解散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必须进行清算。若是没有依法清算的,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条件是: 1、申请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2、必须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股东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