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9
农村拆迁,如果外嫁女享有拆迁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和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则其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费用;如果其不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不享有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则其不能获得补偿费用。
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能分得征地补偿款,户口已迁出的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应当分配给集体的所有成员。户口已迁出的外嫁女如遇丧偶或离婚将户口再次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权分得征地补偿。
我国农村目前普遍存在人多地少现象,农村妇女结婚后娘家村集体组织一般对其承包土地不予保留,而婆家所在村多数实行“增人不增地”、 “减人不减地”原则,从而使得出嫁女没有承包的土地。当出嫁女户籍所在村组土地征收收益分配时,应当认定该出嫁女具有同样
如果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且与户口所在村存在土地承包关系,是可以获得征地补偿的。 如果确实征地补偿费被村内其他村民瓜分的话,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的。
农村土地承包地被征收,出嫁女仍具有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能得到补偿。根据法律规定,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结婚时户口没有迁走,那么是可以分安置房的。安置房的分配,需要与户口对应,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分安置房,户口已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可以分安置房,户口已迁出的外嫁女如遇丧偶或离婚将户口再次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样可以分安置房。
外嫁女这个主体本身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其该项权利。外嫁女本身户籍还在娘家所在村集体,自出生时就登记在其父母名下的户口簿上,依照法律规定,是具有娘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土地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
被征收人是否能够作为合法的身份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一个关键点在于被征收人是否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情况。 应当取得征地补偿款。因为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
外嫁女一般不能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农村的土地是归集体所有,因此土地征收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按法律规定是要分配给集体的所有成员的,判断是否有分配资格的鉴别标准是户籍,因此外嫁不是限制条件,户口是否迁出才是判定依据。
外嫁女的子女户口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户口已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户口已迁出的外嫁女如遇丧偶或离婚携其子女将户口再次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获得征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