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3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 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股权质权的实现,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 其 一、须质权有效存在。 其 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
股权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的规定是: 1、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第四百三十八条,出质人享有余额返还请求权。
质权和质押权两者并不存在区别,一般情况下经常会将质押权缩写为质权。质权又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而这两种才是不同类型的质权。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
质押中的债权人是指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质押是债务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权人无论是在质权存续期间还是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时,都不能自行变卖质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存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权,相关的法律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存单质押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若存款单的兑现日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
股权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作用如下: 1、为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提供范本; 2、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的约定与法律
股权质押质权人就是债权人,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权的范围,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有权利处分的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属于对外担保,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质权人不可以抵押质押物,未经出质人同意,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不可以随意处置质押物,如果质权人因为处置质押物造成质押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