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有: 1、原始取得。且原始取得包括设立时取得,与设立后取得; 2、继受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3、股东资格的其他取得方式。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如下: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普通股东的资格有以下限制: 1、普通股东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公募基金股东资格一般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二)公募基金
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有: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者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被善意取得等
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凡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均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或者是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县级人大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参加本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认缴制。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股东不可以以劳务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出资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等,但是不能以劳务、商业特许经营权出资。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