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3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案件已经受理的,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1、没有犯罪事实的,如: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没有确切充分的证据等;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如:危害不大,犯罪案件已经过诉讼时效的,已经被赦免追究刑事处罚的,
刑事案件一般影响当事人一生,所以,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或者不立案条件做出了规定。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包括: 一、没有犯罪事实: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准备起诉状和证据到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在缴纳受理费后从法院领取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就算立上案了。 其立案流程一般如下: 1、确定管辖法院。 2、立案大厅取号,带齐起诉所需材料面见立案法官。 3、受理审核。 4
民事案件一般不会转为刑事案件。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民事诉讼程序或法庭秩序情节恶劣的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些都不属于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另一种是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刑事案件,一般在接到报警之后,并不会直接立案受理,对于刑事案件中没有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的不予立案。例如: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一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刑事案件不立案的情况下有两种解决方式,1、取得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服复议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2、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经审查认为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属于本辖区的,
当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如下: 一、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