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6
工伤认定后,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等级给予员工相应的赔偿: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用人单位不能因职工工伤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处于停工留薪期内的,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解除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员工如果是因单位具有不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等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要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其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员工是主动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则没有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在工伤后不解除劳动合同,则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治疗费、康复费等赔偿费用;如果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依法解约的,则还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损失: (1)失去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权利。 (2)失去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 (3)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利。 (4)失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的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