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算六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处罚主体不合法的解决方式是,被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因给予行政处罚而受到损害的,还可以依法提出赔偿的要求。
行政处罚作出的日期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确定。《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事项成立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等。
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的方式为应当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清点和检查,按计算的数额对其中相应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除金钱外的其他物品可以在依法拍卖后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因此行政处罚一类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可以发出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如果行政处罚决定有错误的,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该处罚决定,并且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
行政处罚时,启动听证程序的条件为,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价值较大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理解该条规定,认定行政处罚的追诉期限,应把握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