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30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保证期一般为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合同保证金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履行保证合同而保留给对方或者提取第三方的资金。合同保证金、投标时的履约保证金、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甚至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等,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担保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要求对方提供的担保,以确保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约定的担保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般保证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处理方式: 1、协商和解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
履约保证金法律没有进行相关规定,主要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单位和地址;合同标的、标的物数量、标的物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合同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法定和约定的其他内容
履约保证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履约保证金可用履约担保、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履约保证金是一种保证合同履行的经济保障,其金额根据具体行业、合同规模、双方协商情况以及地域惯例等因素有所不同。在国际
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合同表明保证人承担俩带责任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写明则属于一般保证。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