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4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
劳动仲裁的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
劳动仲裁的方法如下: (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
劳动仲裁的步骤是: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开庭审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
1、审理时限短; 2、专业化高;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
劳动合同中约定由被告仲裁地仲裁无效。该仲裁管辖并不需要约定,因为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约定管辖,也可以去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的范围包括这些: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以下情形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规定劳动仲裁时效的意义:能够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其他。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之一,具体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的开庭程序是: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2.仲裁员宣布开庭,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4.
劳动仲裁赔偿标准如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