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6
驰名商标只能在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司法认定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 1、证明相关公
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通过商标异议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二、通过商标争议案件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三、在商标管理案件中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1、驰名商标属于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2、驰名商标属于具有一定持续使用时间的商标; 3、驰名商标属于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的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是: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
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定情况是:商标必须是具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使用的持续时间达到法定期限等条件的特殊标识。且作为驰名商标,应当予以特殊保护。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可以根据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等材料进行认定。
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司法程序: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进行主张,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的驰名情况依法作出认定。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
有下列原则: 1.被动原则。必须由企业主动提出申请。 2.个案原则。企业就一个商标案件提出申请,认定机关根据企业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要求,成熟一件,认定一件。 3.客观驰名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客观驰名。
认定驰名商标,采取以下机制: 1、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2、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3、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