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我国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但是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拍卖、招标出让、挂牌出让、协议出让四种。其中拍卖是指由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质押,其具有这样两个特征: 一、权利人控制了质押物; 二、权利人不能在控制质押物的同时就对质押物行使权利,该权利只有在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时才能行使。
可以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上现有建筑物应当同时抵押。抵押人不共同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筑物视为共同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就具有依法开发土地、建造建筑物的权利。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进行拍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财产可以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现有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筑物视为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权依法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建造建筑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出租的。《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多次抵押,只是多次抵押的清偿顺序不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被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签定抵押合同,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
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其土地上的建筑物也一并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对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