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监视居住和监外执行区别:不同是监视居住,就是回家理居住,由居住地管辖派出,和街道办事处对自己的一举一动进行监管,在归定的期限不能离开本市,一定由监管单位规定活动范围不准离开他们范围准时由派出所规定日期时间到指定地点报道,还有你的监护人对自己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 1.符合逮捕条件。对于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符合《刑诉法》第八十一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力属于公、检、法三机关,即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但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被司法机关监视居住一般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固定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住在司法机关指定的居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监视居住住所一般不需要公安机关指定,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但无固定住处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公安机关可以指定居所。
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有: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2、便于监视、管理; 3、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监视居住应当在被告的家中执行,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被监视居住应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监视居住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