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监外执行的实施机关一般为公安机关。在监外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
监外执行的实施机关是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力属于公、检、法三机关,即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但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
具体由居住地当地的社区矫正组织负责实行。例如: 1、可以采取以GPS定位被监视人手机; 2、随机拨打被监视人手机来监控其行动; 3、根据被监视人的地址,随时上门调查等。 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据触犯的罪名,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
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只有公安机关。被监视居住人有以下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
以下情形可以监视居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 4、羁押转为监视居住的等情形。
监视居住一般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或者是指定的居所执行。只有无固定住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够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在我国,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
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有。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的条件有: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