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除重整程序结束外,重整可能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一)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二)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 (三)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
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是: 1、一般的停止清偿到期债务; 2、债权人必须持有总数达到或超过5000美元的无担保债权; 3、在债权人有12名或更多债权人时,申请必须有至少3名债权人提出。 破产重整制度兼有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的性质。在这里,所谓债务
破产重整终止的原因包括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在六个月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等。
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破产重整不算是利好。破产重整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破产重组成功,是一种利好,则会吸引市场上的投资者大量买入刺激股价上涨,甚至出现翻倍的情况,一旦破产重组失败,是一种利空,则有可能会引起市场上的投资者恐慌,抛出手中的股票,导致股价持续下跌,甚至出
如果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为了盘活企业的经营能力。如果法院批准重整申请,该企业就进
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属于同一概念的不同表属形式,两者均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已经达到破产的标准但是又有继续维持的价值的,经各方利害关系人申请,在人民法院和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公司
1、首先是重整申请的提出。按照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而占公司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在公司被申请破产之后,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前提出重整申请。 2、其次是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
如果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为了盘活企业的经营能力。如果法院批准重整申请,该企业就进
1、申请原因有别。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
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1、出现重整事由; 2、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审查; 4、指定管理人; 5、通知、公告; 6、编制债权表并提交核查; 7、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债务人可以在监督下经营事物; 9、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
概念不同。破产保护,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企业的法律程序。破产重整,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帮助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