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21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代位权是实体请求权。即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公司发起人是公司设立过程中主要权利与义务的承受人,更是相应责任的承担者。发起人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于公司不能成立或者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受损害时,发起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如果股东认缴了全部注册资本,那么非法律的其他规定,股东不再承担责任。 2、股东未全部认缴出资,公司有权要求股东认缴出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出资协议要求未全部认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3、若公司资不抵债,已无存续的必要,可申请破产。 4、若
个人独资有限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有: 1、股东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财产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有限公司是指由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只有一名股东,为避免股东与公司债务的混淆,法律规定,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
投资股东是不要承担公司债务的。但如下情形除外: 1、投资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款项的; 2、投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3、其他情形。
不论是公司的原股东,还是新股东,只要向公司全额缴清出资,都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如没有缴清出资的,应当承担继续缴清出资的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法人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但特殊情况下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滥用公司人格行
新股东对于加入公司之前的债务也是需要承担的,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法人承担,新入股的资金将会作为公司资金的一部分,因此它将拿来承担债务,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对公司所负债务,股东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新股东加入
相关法律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举证责任的倒置,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证明一般有限公司股东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夫妻档公司不一定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性质为一人有限公司,且作为股东的夫妻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不是一人有限公司,但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
股东承担责任有以下情形: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